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南京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就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因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当前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参加重修,重修不及格的,需继续重修。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也不得再次申请缓考。研究生当前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随下一级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准予升级;本科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修读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可申请跳级。
本科生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必修课经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者,给予相应的学业预警;具体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与帮扶实施办法》执行。
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需继续参加考核,同时随下一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批准后,研究生可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金(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文体活动、社会工作、技能特长修习等活动以及获得相关成果、奖励,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y实施。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术科研等活动所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日常项目组织及学分申报和初步审核工作,根据活动类别由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学院等组织该项目或活动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学分最终审定由教务处归口。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参加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研究生应严格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进行培养,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本科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达到我校转专业基本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及专业;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具体按照本料生或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审核,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申请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时间可以在在校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及时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累计有八门(含八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留、降级累计达2次(含2次)以上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的;
(九)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内,经重修考核或者补作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不再办理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办理重修、考核、论文答辩审核等手续,不再补发毕业证书,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的;
(九)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