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浏览次数:775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科技办〔2015〕1号

各有关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更好地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提高基金申报的质量,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科金发计[2014]86号)要求,现将我校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项目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

1. 2015年度集中受理申请的科学基金项目有: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请申请者认真阅读《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和各类型项目的管理办法、规定后,遴选适合自己的申请类别,按要求撰写申请书。

2. 申请者可登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站(www.nsfc.gov.cn),或至各学院科研秘书处及科技处查阅《项目指南》。2015所有项目全部在线填写,请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即ISIS系统;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各学院、附院科研管理人员或科技处申请开户)。

3. 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关于申请人的身份、年龄等要求参见各项目类别《形式审查表》。

4.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当年(2015年12月)可以直接申请面上项目,无须同行专家推荐。

5. 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含一年期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医学部规定上一年度获得高强度项目资助,今年申报面上项目原则上不支持。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以及资助期超过一年的应急管理项目等。

不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项目数限为1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2013和2014年连续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含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的申请人,2015年不得申请面上项目。

6.在站博士后依托我校申请项目,需要学校提供承诺函,请提前联系科技处。

7. 自2015年起,各类项目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指南》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及项目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

8. 项目申请中如涉及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9. 请各有关学院、附院按要求严格遴选、认真审核,并对所上报的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求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于2014年3月6日前在线提交,其它类别项目3月8日前在线提交,待科技处审核通过后,于3月10日前将各部门申报汇总表、经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亲笔签字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以及有关证明信、推荐信、承诺函和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原件等附件统一报送至学校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学校不接受个人申请。联系人: 钱丽、张盈,联系电话:85811065,E-mail:  kjcxmb@163.com。



附件1国家基金形式审查表.docx
附件2同行专家推荐信.doc
附件3导师同意函.doc
附件4博士后申报同意函.docx
附件5外单位人员依托南京中医药大学申报国家自然基金的协议.docx
附件6部门汇总表.xls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