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基本原则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必须是具有我校导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同时应具有教书育人的良好品德,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条件,拥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和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二、招生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2.热爱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作风正派;
3.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指导研究生。
(二)年龄条件
1.截至招生当年6月30日,硕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满57周岁。
2.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中医药高等院校教学名师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满70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岁。在专业领域对“双一流”及“高水平”大学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导师招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科研条件
1.研究方向稳定,有科研项目支撑。自然科学类:须主持在研纵向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达3万元,或主持的在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8万元。
2.科研经费充足,按时向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三、招生申请审核程序
(一)有意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招生单位提交申请,导师填报内容应全面、真实,申请人须对所填报内容负责。
(二)招生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审核工作,认真审核导师申请材料,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招生单位公示本单位的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处理异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招生单位将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审核规定及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研究生院接受对各招生单位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审核结果的异议,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暂停该导师招生申请
(一)申请招生前一年,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江苏省或全国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二)导师本人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证实者。
(三)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导师招生资格申报或填报的申请信息与实际不符者。
(五)擅自离岗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者。
五、招生名额
(一)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名额:由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专业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二)我校引进人才招生名额及要求以学校相关协议为准。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南京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养生康复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