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9-15浏览:10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监管有力的科研诚信管理体制,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江苏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方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稳步推进全省科研诚信建设。

——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针对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重点在实践养成、失信查处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遵循科研规律。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更新,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社会团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日益完善,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戒有力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重要支撑。

二、健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省社科联会同省社科院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明确要求高校、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惩戒等作用,建立完善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记入信用记录。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定期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进行自查自纠,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全省高校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定期排查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制度,学术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规范管理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卫生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发挥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将维护科研诚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建立科研诚信和学术诚信工作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制定完善本学科、本领域的科研诚信和科学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宣传和培训、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加强与科研人员任职单位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将科研诚信审查作为会员入会、保持会籍以及在理事会、监事会任职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科协、社科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制订完善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诚信自律规范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科学道德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七)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建设直接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得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项目实施或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加强学术期刊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注重发挥同行专家特别是小同行专家的审稿质量控制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

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制度,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建立健全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出版单位、数据库收录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等多方参与、切实有效的责任体系和诚信制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把好研究成果出版和发表的关口,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提升我省学术期刊影响力。

三、切实加强科研活动全程诚信管理

(九)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围绕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环节,修订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和内容,建立健全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主管部门以及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不同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分类等级和评价标准。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并加强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信用情况记录和评价结果使用,对存在较重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在科研计划中予以限制。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科研项目委托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项目合作协议等有关约定,不得违规占有受委托单位的论文、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的信用监管制度,对存在缓拨、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基层部门或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计机关要结合相关审计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科研诚信义务情况的督查,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院士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激励和惩戒的重要参考。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申请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和信用核查,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人才项目等的必备条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推荐、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成果评优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综合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业绩评价体系,推进同行评价、省外评审、海外评审和优秀成果代表作等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学科的岗位分类管理评估办法。完善学术期刊评价制度,建立针对不同期刊、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学术期刊评价从重视论文数量向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转变。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省科技厅、社科联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及信用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依法依规研究制订我省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统一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规定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六)建立健全学术期刊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对学术期刊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及时整改。对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及时予以清理退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七)健全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异议申诉制度,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实行科研失信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

(十八)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会同省社科联、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统一的管理要求,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办法、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信息类别、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省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五、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强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责任。省科技厅、社科联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切实做好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惩处等工作。

省科技厅、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和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学术论文领域的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信用档案。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院士推荐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等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地方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省科技厅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重点加强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思想等方面的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监督评估。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江苏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并在“信用中国(江苏)”上予以发布。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9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