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临床医学院落实校“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9浏览次数:702

 

为贯彻落实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中医大委[2012]2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院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学院发展规律,坚持集体研究、务实高效、科学民主、依法守纪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集体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和分党委会议。

一、集体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工作;

3、学院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调整;

4、学院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调整;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学院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职称评审、社会服务等规划及重大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院级奖惩事项的评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1、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校内人身伤亡事故,特、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科级副职以上干部、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学科带头人的聘任;

3、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由院分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议事规则、程序,以会议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拟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应经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分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2、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分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院分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学院集体决策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4、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非特别紧急的,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再提交会议议决。如特别紧急,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5、学院纪检监察员、相关教研室负责人列席分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集体决策的实施

(一)学院分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各相关业务口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学院分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学院纪检监察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