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科字(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省、校三级。重点学科的建立与遴选,要依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组织择优选拔、推荐。校级重点学科被列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则不再作为校级重点学科资助建设。
第三条学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江苏省的投入资金及学校自筹的财力,按各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重点建设一批核心学科,使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有较大提高,若干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四条重点学科必须根据本学科的特点与实力,按不同级别的要求与建设周期确定学科的建设目标,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年度目标、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对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应与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位点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术发展目标和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并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技术方法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产生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重点学科应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团队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辐射示范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大学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和学科三级管理方式。以学科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和建设过程管理合同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聘任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每学期应召开1-2次例会。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学科建设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学科所在学院(所)是直接责任单位,成立以院(所)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本办法,结合依托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直接组织人、财、物以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督促落实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对于多学科组成的重点学科,相关学院要通力协作,共建共管。
第十一条各重点学科应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重点负责落实重大项目、标志性成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并落实学科团队建设及后备人员培养计划;组织以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在人员编制、高级职称晋升及课题申报、研究生招生、导师评聘、设备与图书购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对重点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目标责任制。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由学科带头人负直接责任,履行与完成责任书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及学科建设所应达到的具体指标。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重点学科的学术指导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考核、奖励等办法,形成激励创新、鼓励发展的良好竞争氛围。尤其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培养,明确不同年龄段三个层次的后备梯队,为学科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重点学科于每年的12月将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年度建设发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决算等有关资料的综合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政府拨款及学校配套和学院自筹等,均列入学科综合财务计划。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相应的比例与主管部门资助经费配套。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及《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重点学科经费专款专用。学科自筹的经费可自主使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实行中期检查与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学科坚持和发展研究方向的情况;研究水平的提高情况;支持条件的落实情况;阶段目标的实现情况等。期未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学科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由有关学院(所)组织所属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对照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
第二十一条在学院(所)和重点学科自查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阶段的建设经费。对未达标者,责成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期达标,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建设时间,致使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要追究学科带头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